PUBLISHED: 7 SEPTEMBER 2021
所有子类别188商业创新签证的持有人,必须持有商标或品牌所有人的书面许可,方可从澳大利亚出口相关产品。此要求适用于在临时签证期内出口商品。
维州提名的签证持有人不得从事“平行出口”活动(即未经许可的出口活动)。
如果您在申请子类别888签证提名之前2年内从事过澳大利亚带商标的产品出口,则必须提供证据,表明已得到过商标或品牌所有人的书面许可。
证据可以包括:
- 商标所有人授权出口的官方证书或协议,或
- 商标所有人授权供应商/经销商从事出口活动,或
- 可证明商标所有人了解该商业移民出口意向的联络记录(如:会议记录、电子邮件),或
- 商标所有人和商业移民之间的合作或合约协议。
欲了解更多信息,请访问子类别888签证页面。